A.中国上海
B.日本东京
C.瑞士日内瓦
D.20条
E.19条
F.16条
A.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B.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
C.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D.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A.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应认定为侵权
B.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C.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D.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E.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