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告知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A.科(所)税务机关
B.县级税务机关
C.省级税务机关
D.市级税务机关
A.科(所)税务机关
B.县级税务机关
C.省级税务机关
D.市级税务机关
A.不予受理
B.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C.直接受理
D.容缺受理
E.不受理
A.10个工作日
B.7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A.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B.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C.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D.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E.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A.国家税务总局——StateTaxationAdministration
B.国际税务司——InternationalTaxationDepartment
C.企业所得税——CorporateIneTax
D.情报交换——ExchangeofInformation
E.相互协商程序——MutualAgreementProcedure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先行受理调查
B.应当先启动调查程序
C.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D.应当请示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A.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人是中国的非居民身份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证明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E.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书面
B.口头
C.电话
D.电子邮件
A.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B.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C.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案有异议的
D.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