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C.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D.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给予10%-30%的税收减免
A.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B.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C.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D.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且该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E.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