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B.用汽车运输气瓶,气瓶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禁止坐在车厢内。
C.禁止将氧气瓶与乙炔气瓶、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放在一起运送。
D.气瓶搬运只能由一人搬运。
A.广泛化
B.结构化
C.集中化
D.适时化
A.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B.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C.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D.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E.办理动火工作票及相应的开工和终结手续。
F.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
B.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A.监理报告
B.监理通知
C.工作联系单
D.监理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