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为美国公民,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则彼得可以:()。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杰克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张辽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迪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约翰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ABCD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商的美国公民杰克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张辽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迪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约翰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ABCD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A.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B.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C.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D.因中国公民美国犯罪引起的刑事诉讼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李某与其姐姐之间发生的继承纠纷
C.刘某与其所工作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张某与交通队因罚款数额产生的纠纷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A.USD30/MY CIFD2% SHANGHAI
B.USD30/MY CIFD2% SINGAPORE
C.USD30/MY CIFC2% SHANGHAI
D.USD30/MY CIFC2% SINGAPORE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时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决定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
A.归属赵某,因涉及多重买卖,合同均无效
B.归属钱某,因为货车已交付给钱某
C.归属孙某,因为孙某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
D.归属孙某,因赵某为孙某办理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A.由法院民庭审理
B.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审理
C.由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
D.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民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