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程租船在广州港卸化肥30000公吨。合同规定允许卸货时间为6个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以五个舱口
试计算:我方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
试计算:我方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
东方公司出口水泥9,000公吨,租船合同对装货条件的规定如下:①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用了则计算;②每一工作日装货1,500公吨,6天装完,滞期一天罚款6,000美元,速遣一天减半;③节假日前一天18时后和节假日后8时前不算入装卸时间,用了则算;④船长递交N/R,经租方接受后24小时开始生效。根据以下装货时间表试计算:东方公司应付的滞期费或应得的速遣费是多少?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时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决定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
A.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B.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C.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D.由出租人依照实际情况指定并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