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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财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之后,乙的孩子丙应当按照()继承该笔遗产

A.遗赠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遗嘱继承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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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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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有()。

A.甲与乙约定,甲给乙20万元,乙将女儿嫁给甲

B.甲死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皆遗赠于其情妇

C.甲在买卖房屋时未告知乙,去年甲母病死于该房内。

D.甲与其子乙约定,乙放弃继承权可在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

E.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索要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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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和丙三人为同母异父的兄弟。甲为其母与前夫所生,乙与丙为其母与丁所生。丁于2019年因事故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村里的山林被政府征用,因此,获得一笔补偿款。丁未留下遗嘱,且丁的父母早已过世,甲、乙、丙和其母就这笔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甲不是丁的婚生子,故其分得的份额应当较少

B.若甲自幼由丁抚养,则丁的遗产由甲、乙和丙三兄弟继承

C.甲母的份额由甲、乙和丙三兄弟平均继承

D.若甲母再婚时甲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则甲不能继承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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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关于继承赠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B.居民生前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的,不征收契税

C.居民个人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的,不征收契税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房屋权属原归男方所有,变更为女方所有,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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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周某的叔叔于1998年4月5日病故。叔叔临死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周某,周某知道遗嘱内容后,心里很高兴,但却一直表示出无所谓的样子。过了3个月,周某也未明确表示要不要叔叔的遗产。周某的行为()。

A.视为接受遗赠

B.视为接受遗嘱继承

C.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D.视为放弃接受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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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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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并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则()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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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根据民法典(三草)第1142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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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00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立a遗嘱将其财产给予其小儿子所有,后因与小儿子关系恶化,甲又自书b遗嘱决定将财产给予二儿子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a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B.b遗嘱为后立遗嘱,故应以b遗嘱为准

C.a和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D.a和b遗嘱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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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将一辆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在开车时不慎翻车,致该汽车严重毁损。因甲将该车投入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得到4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的抵押权终止

B.乙就毁损的汽车有优先受偿权

C.乙享有物上代位权由甲另以价值

D.5万元的财产代替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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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行为应数罪并罚的是()。

A.甲持刀拦路行抢,将被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B.玖乙把与自己不和的邻居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3000元现金

C.丙实行抢劫行为后,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D.丁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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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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