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增加资本金
B.限制业务范围
C.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D.限制向股东分红
E.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
A.责令增加资本金
B.限制业务范围
C.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D.限制向股东分红
E.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
A.保险公司给予记过
B.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C.保险行业协会给予记过
D.消费者协会给予警告
A.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B.中国保险学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C.保险监管机构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D.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3000万
B.4000万
C.5000万
D.6000万
A.1000万
B.2000万
C.2080万
D.2500万
A.责令拍卖不良资产
B.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及在职消费水平
C.责令公司停止新业务
D.限制向股东分红
A.确定了医疗机构监管主体
B.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有教育及监督管理职责
C.严格病历管理
D.明确了患者对其病情、治疗的知情权
A.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B.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C.提供担保
D.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