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6 月,中国 A 电子公司与美国 B 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 A
合同签订后, A 考虑到市场对电脑的需求量可能不大,拟减少购买 5000 台。 A 与 B 在中国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双方同意将合同数量改为 15000 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 B 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
同年 10 月, B 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 20000 台发货给 A,并通过 D/P(付款交单)方式向 A 收款。A 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 20000 台提出,并全部销售。 A 以 B 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 A 直至 2 年后才向 B 付清货款。
问:
1). B 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A. B 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
B. B 应按原合同履行
2). A 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
A. 不合理
B.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