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A.承运货物收据
B.物权凭证
C.运输合同
D.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
A.承运货物收据
B.物权凭证
C.运输合同
D.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的证明
A.定线、定港、定期和相对稳定的运费费率
B.由船方负责对货物的装卸,运费中包括装卸费, 不计入滞期、速遣费
C.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为灵活
D.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A.定线、定港、定期和相对稳定的运费费率
B.由船方负责对货物的装卸,运费中包括装卸费,不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C.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较为灵活
D.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申请关闭条件:仅允许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申请关闭
B.区域确定好【预计关店时间】,并请提前8个工作日发起一铺两店开/关店审批
C.区秘提醒目标店长与店内经纪人调转当日不能进行提单操作
D.店秘将二店POS、合同、收据等送回财务部后,区秘须在审批中评论XX二店POS、合同、收据已送回财务部
A.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B.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
D.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E.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退税风险
A.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B.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
C.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D.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E.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