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损益不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前发生的损益
B.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C.终止经营应当是企业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D.处置终止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增量费用不需要在终止经营损益中列报
1、以2021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0日的日收益(连续复利,下同)为样本,以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为解释因子,回归产生该股票的单因子模型,并对回归结果进行简要解释。
2、改用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30日的日收益率为样本,重新回归计算单因子模型,并与1的结果进行简要比较。
3、以以2021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0日的日收益(连续复利,下同)为样本,以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申万行业指数日收益率与沪深300指数日收益率之差为两个解释因子,回归产生该股票的二因子模型,并与1的结果简要比较。
A.自逾期之日起至交纳日止
B.自逾期之日后四日起至交纳日止
C.自逾期之日后十五日起至交纳日止
D.自当月抄表例日后第三十天起至交纳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