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
A.占有
B.所有
C.共有
A.占有
B.所有
C.共有
A.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B.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C.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租、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
E.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A.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B.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C.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建筑区划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C.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共有
D.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建筑区划内的会所,属于业主共有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B.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B.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D.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