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和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下列款项或报酬应为劳务活动所得的有()。
A.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B.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C.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D.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A.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B.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C.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D.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上述人员的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A.不征税
B.两项营业活动的所得合并征税
C.对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D.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征税
A.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
B.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C.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D.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A.直接抵免
B.间接抵免
C.饶让抵免
D.协定抵免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B.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A.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B.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C.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不得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D.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A.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企业应向境外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而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B.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C.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D.对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若是税收协定非适用所得税项目,或来自非协定国家的所得,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作为境外已交税额向中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A.企业就境外所得在来源国纳税时适用税率高于税收协定限定税率所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B.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已经免征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款
C.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D.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
E.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不属于对方国家的应税项目,却被对方国家(地区)就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5年内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