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局可以拒绝缔约国主管当局的情报请求()。
A.情报请求与我国的税收利益无关
B.税收情报由代理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所掌握
C.在缔约国国内可以通过正常行政程序、经过努力获得所请求的情报
D.英文函表述不够准确、规范
A.情报请求与我国的税收利益无关
B.税收情报由代理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所掌握
C.在缔约国国内可以通过正常行政程序、经过努力获得所请求的情报
D.英文函表述不够准确、规范
A.提供情报可能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
B.缔约国双方情报交换在数量、质量上不对等
C.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正常行政程序无法取得所请求的情报
D.情报请求未经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A.税法
B.税收征管法
C.国内法
D.国际贸易协定
A.税收情报交换
B.相互协商程序
C.消除双重征税
D.非歧视待遇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专项
B.自动
C.自发
D.行业
A.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同期税务检查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安排,同时在各自境内,对某人或存在某种共同或关联利益的多人进行的纳税事项检查,以交换各自由此所获的相关情报为目的
B.如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获取的有关某人的税收情报与其掌握的情报内容相矛盾,应再次向缔约另一方发出情报请求
C.应请求国请求,若有关税收主张存在争议或尚未构成某文书允许执行的内容,被请求国无需为追偿一定税额采取保全措施
D.提出请求和对请求的答复应使用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官方语言之一起草,或使用有关缔约方之间双边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语言起草
E.除非有关缔约方之间另有双边协议,提供协助发生的常规费用由被请求国负担
A.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B.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C.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D.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且该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
E.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A.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B.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C.纳税人提出相互协商的申请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时限的
D.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E.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制作质量
B.税收权益
C.情报义务
D.情报价值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