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