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舷侧为横骨架式的首尖舱区域,其加强方法有:()。I、设置垂向间距不大于2m的强胸横梁;II、在强胸横梁处设置舷侧纵析;III,设置升高肋板;IV、肋骨间距应取1.0m。
A.I、II、III
B.II、III、IV
C.I、II、III、IV
D.I、II、IV
A.I、II、III
B.II、III、IV
C.I、II、III、IV
D.I、II、IV
A.I、II
B.II、III
C.I、III
D.I、II、III
A.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B.被保险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C.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D.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A.207kvar
B.471kvar
C.574kvar
D.607kvar
A.发作起源局限于一侧大脑半球的网络
B.可能非常局限,也可能在一侧大脑半球比较广泛的区域
C.包含意识清楚和意识受损情况
D.可进展为双侧强直-阵挛发作
E.不可能演变成全面发作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