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
B.17000
C.11333.33
D.10955.56
A.A商标A商标
B.B商标B商标
C.A商标B商标
D.B商标A商标
A.艾萨熔炼炉
B.电炉
C.余热锅炉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甲公司在报告年度购入其57%股份的境外被投资企业
B.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且受托代管B公司持有其30%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C.甲公司持有其40%股份,且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持有其11%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D.甲公司持有其43%股份,且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其8%股份的被投资企业
甲公司发行股票一批,发行收入1000万元,发行费用按3%扣除,款已收;支付到期借款的本金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期付款购入一台设备,总价款120万元,分3年支付,当年支付了4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填列下表中空格的金额。
A.1038.87元
B.1000元
C.1080元
D.1050元
A.主张解除合同
B.主张待甲出院后继续履行合同
C.中止合同履行
D.于约定日向甲支付出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