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多次提到“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情节严重的”的判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了相应补充说明。那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至第126条、第132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7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A.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B.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C.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D.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E.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F.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B、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