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日销售化妆品100套,已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元,税额5100元,款已收到。
2)3月4日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销售给家乐超市,货款已收到;另外将10吨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出厂价为每吨2800元,成本为每吨2000元。
3)3月10日销售粮食散白酒20吨,单价7000元,价款140000元。
4)3月20日用自产粮食白酒10吨抵偿华盛超市货款70000元,不足或多余部分不再结算。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5500〜6500元之间浮动,平均售价为6000元。
5)3月25日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0元。假设该类化妆品不存在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6)2009年2月10日将外购的烟叶100000元发给嘉华加工公司,委托其加工成烟丝。嘉华加工公司代垫辅助材料4000元(款已付),本月应支付的加工费36000元(不含税),增值税6120元。3月5日ABC公司以银行存款付清全部款项和代缴的消费税;6日收回已加工的烟丝并全部生产卷烟10箱;25日该批卷烟全部用于销售,总售价为300000元,款已收到。
7)3月26日向陈氏超市销售用上月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000元(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3600元),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8)3月28日从国外购进成套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80000美元,关税税率为50%。假定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7.20,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付清。
9)3月30日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关税税率为20%,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付清。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敲诈勒索罪。甲构成累犯
B.乙(17岁)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9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为境外窃取国家情报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0日因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1年管制。丙构成累犯
D.丁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止。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A.能继续食用
B.只要无异味就可以食用
C.不可以继续食用
D.看不见发霉就能食用
A.430
B.440
C.424
D.400
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2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彩电,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00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货折价30000元,则该商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为()。
A.3203.88元
B.6226.42元
C.3076.92元
D.4528.30元
A.10 000
B.10 500
C.10 600
D.11 000
A.400元
B.900元
C.1400元
D.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