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B.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不汇回中国境内,不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C.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抵减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A.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B.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债务重组中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D.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B.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于收到第一笔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并扣缴税款
C.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D.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A.以境内、境外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按照2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B.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虽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因名称不为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可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
C.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直接控股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D.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A.跨境汇款
B.境外汇款
C.境外放款
A.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B.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尚未汇回金额。
C.银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应进行RCPMIS系统申报及国际收支申报,在进行RCPMIS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放款”字样;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时应适用不同的交易编码,并分别填报业务登记凭证中的业务编号。
D.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企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不需直接指定扣缴义务人
C.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D.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直接判定凭证无效
A.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实际收到所得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B.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按实际收到收入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C.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D.居民企业甲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照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该公司按照A国规定计算A国2019-202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境内2021年度计算境内外应纳税额中抵免
A.自由进出
B.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限额的,必须按规定申报;
C.必须向非居民所在国申报
D.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
A.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B.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C.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D.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