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8月,乙建筑工程公司与丁科研所达成协议,由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清偿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的材料款180万元,之后,乙建筑工程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丁科研所在派人同甲建材公司协商后,取得了甲建材公司的同意。2008年9月,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丁科研所向丙钢铁公司清偿180万元,然后,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之间的原17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告消灭。甲建筑公司随后即通知了丁科研所,但丁科研所疏忽了此事,2008年10月在筹足资金后,仍向甲建材公司进行了清偿,甲建材公司并未表示反对。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与丁科研所之间的合同对甲公司而言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对丁科研所而言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2)乙公司与丁科研所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公司因为转让获利10万元是否合法?为什么?4)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所作的清偿是否有效?为什么?5)在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清偿后,甲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6)如果甲公司没有将它与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告知丁科研所,则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所为的给付是否有效?此时,丙公司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7)如果丁科研所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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