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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1999年2月3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开通,广州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启动()的城市

A.政府在线工程

B.政府上网工程

C.上网政府工程

D.上网办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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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上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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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是()

A.1989年2月21日

B.1999年12月21日

C.2004年8月28日

D.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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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焊条电弧焊时,弧长通常为焊条直径的()倍。

A.0.5-1

B.1212122022年1月2日

C.1212122022年2月3日

D.121212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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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企业的乙材料是分两批从外地购进的,材料明细账记载如下:2004年8月10日,数量1200公斤,单价65元;2004年12月3日,数量600公斤,单价70元,2005年2月20日对该材料进行评估经核查,第一批材料尚存200公斤,第二批材料尚存100公斤,该材料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68元。则乙材料的评估值为()元。

A.20160

B.20000

C.19360

D.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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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刘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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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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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000余元,2000年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畏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竞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实施抢劫行为。问: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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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内蒙古农信社微信银行服务的开通由客户通过微信客户端自助签约,根据客户申请,主要的服务形式有()。

A.客户通过微信号关注“内蒙古农信”公众号,即成为关注类用户,可享受微信银行非账户服务;

B.客户凭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完成微信号与银行账户的绑定后,即成为绑定类用户,可享受微信银行账户服务;微信银行不支持挂失、止付等异常状态账户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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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问题: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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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10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1)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2)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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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6年,上海大学生季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利用刚刚下载的黑客教程,攻击了兰州政府信息网关于该事件陈述正确的是?()

A.该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触犯法律

B.该行为触发了中国《刑法》

C.该行为为红客行为,是合法的

D.该行为触犯了中国《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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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西南管理局、西南空管局、贵州监管局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既要通过电话、航空安全信息网、传真等方式报告(),也要通过电话、空管安全信息系统(ASIS系统)、传真等方式在()系统内部报告流转,报告单位应认真审核,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航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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