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B.做出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定之日
C.发布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告之日
D.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之日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B.做出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定之日
C.发布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告之日
D.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之日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B.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于收到第一笔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并扣缴税款
C.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D.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A.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所得
B.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的不动产所得
C.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
D.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息所得
E.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A.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处税务机关协商决定,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企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不需直接指定扣缴义务人
C.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D.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直接判定凭证无效
A.M公司从境外B公司和C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均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
B.M公司从境外C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间接抵免的条件
C.M公司需针对境外B公司和C公司的情况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D.M公司不需针对C公司的情况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A.企业选择的抵免方式一经选择,10年内不得改变
B.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C.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可以无期限向后抵免
D.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虽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因名称不为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可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
A.3个工作日内
B.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A.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B.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160万元
C.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D.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30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