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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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国修建一座核电站,按国际惯例采用FIDIC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施工建设中,发现工程产生差错,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暂时停工令。事件发生15天后,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查的结果,用政工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35天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资料和索赔款数。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及索赔程序进行了处理。问题:(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报告超过了28天的实效,不予索赔。是否正确?(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作哪些查证工作?各做何处理?(3)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则:①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资料而导致承包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是否应包括利润?②如果承包商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差错的放线资料已经实施了,承包商对已完工程进行改正或补救而增加的费用是否应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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