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爱同学购买的住房于10月15日放的款,请问明年调整利率的日期是()
A.2020年9月20日
B.2020年10月15日
C.2020年10月20日
D.以上都不对
A、2020年9月20日
A.2020年9月20日
B.2020年10月15日
C.2020年10月20日
D.以上都不对
A、2020年9月20日
A.9月20日
B.10月20日
C.11月20日
D.12月20日
A.免租期限为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B.该合同并不存在免租期限
C.交房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D.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A.3分
B.6分
C.9分
D.12分
A.A公司3月18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
B.3月13日,法院判决A公司因上年的专利侵权而应向C公司支付巨额赔款
C.3月30日,A公司以比上年末暂估价略高的价格向供应商支付了设备款
D.4月5日,D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了2013年12月份自A公司购买的大额商品
A.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乙公司2×20年度的经营损益列报为终止经营损益
B.合并财务报表中,终止经营损益为乙公司2×21年10月至12月的经营损益
C.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80%重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D.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将乙公司纳入2×21年度合并范围
A.10月回款10亿是定量指标
B.10月15日完成2份考察报告是定性指标
C.10月25日取得工规证为时间节点指标
D.3月31日完成公司启动会,现场效果良好为时间节点指标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