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2年后发现,股东甲作价500万元出资的房产出资时实际价值仅为300万元()
A.要求甲补足差额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B.经股东会决议,在甲补足出资前,对甲仅按300万元出资额分配红利
C.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甲除名并没收其已缴纳的出资
D.对甲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A公司无权要求补足的主张予以否定
ABD
解析:(1)选项A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未尽出资义务的本息;(2)选项B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选项C甲并非“(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适用除名;(4)选项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