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评估资产为2004年4月10日购入并投入使用的一台设备,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4月10日,该设备技术性能及生产的产品市场销售都很好,经技术鉴定,该设备可使用8年与被评估设备相同的参照设备于2006年4月投入使用,预计可使用10年,参照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是10万元,根据上述给定条件,被评估设备的评估值最接近于()万元。
A.7.2
B.8
C.9
D.12.5
A.7.2
B.8
C.9
D.12.5
A.20160
B.20000
C.19360
D.20400
某企业向甲公司售出材料,价款500万元,商定6个月后收款,采取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该企业于4月10日开出汇票,并往甲企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10月10日。现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基准日定在6月10日,由此确定贴现日期为120天,贴现率按照月息为6‰计算,因此该应收票据的评估值为()万元。
A.500
B.12
C.450
D.488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因该企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市财政局于2003年4月5日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限15日内缴纳。
B.光华公司与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企业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光华公司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万元118
C.该企业厂长以企业名义借用荣和公司一辆轿车供其亲属使用,荣和公司要求返还
D.该企业应于2003年6月8日向京普公司支付已购买并入库的材料价款5万元。因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京普公司要求提前支付货款5万元
A.148.5
B.66
C.59.7
D.53.33
A.61.35%
B.42.86%
C.57.14%
D.52.17%
A.2008年1月10日;2008年1月10日。
B.2008年4月15日;2008年4月15日
C.2008年1月10日;2008年4月15日
D.2008年4月15日;20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