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5
C.7
D.10
A.工序交接由项目部组织、移交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统筹
B.所有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移交的工序、工作面,必须由监理单位、移交单位、接收单位三方通过书面手续签字确认
C.接收单位没有提出所需工作面标准的,将按合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办理移交
D.合同、国家标准规范无规定的,视作无条件接收前道工序的工作面。今后工作面若出现问题,责任由双方单位共同承担
E.工序完成移交后,因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影响其自身工序的施工质量时,接收单位可以提出适当索赔
A.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
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C.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D.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接受核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在核查期限截止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E.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