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注册成立了20家工具公司,并在某银行三亚、海口等地分支行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期间,刘某在深圳市注册和购买了部分空壳公司,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刘某还以本人和许某、谢某、曹某等人身份证,在海口、三亚、深圳等地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网银,同时在深圳设立“业务联系人”。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刘某、李某团伙6人,利用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为掩护,以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等处为据点,使用在海南某银行开立的20家工具公司账户和许某、曹某等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使用笔记本电脑在宾馆、茶楼、汽车上等随时转账,通过网银操作非法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获取利益,且团伙成员都有两个以上手机号码,经常更新使用,成员之间相互交叉使用,发现风吹草动,及时销毁犯罪证据。该团伙掌控的工具公司在没有真实商品贸易交易的情况下,共接收全国29个省、市2300多家上游公司和个人资金727.17亿元人民币,分别转到4400多个个人和公司账户,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1.刘某等可疑交易行为特点可认定为疑似()洗钱行为。
A、地下钱庄汇兑型洗钱
B、信用卡套现洗钱
C、腐败洗钱
D、地下钱庄结算型洗钱
2.从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角度看,以下各可疑交易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可疑特点的是()。
A、可疑交易资金流向和流量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B、大量利用虚假身份证开立空壳公司和个人账户。
C、交易地点涉及敏感地区。
D、网银交易金额巨大、速度极快。
3.下列不符合本案中刘某的洗钱经营模式的为()。
A、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
B、批量代理开户,存在合理的代理关系。
C、作案准备充分,内部分工明确,并与其他犯罪团伙相互勾结。
D、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涉及面广,点多线长。
4.刘某等犯罪团伙的反侦查意识非常强,以下行为不属于反侦查行为的是()。
A、提前做好准备,购买身份证注册工具公司,隐藏真实身份。
B、使用笔记本电脑在宾馆、茶楼、汽车上随时转账。
C、许某以本人身份证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D、团伙成员都有两个以上手机号码经常更换使用,成员之间相互交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