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建设开发单位
B.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C.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D.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已入住所有业主;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BC
A.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建设开发单位
B.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C.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D.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已入住所有业主;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BC
A.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B.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C.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必须与购买人签订协议后才可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D.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E.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B.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C.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后,可以用于共有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D.如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如需使用,须按照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3%-5%
B.5%-8%
C.5%-10%
D.8%-10%
A.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满5年的非独占楼顶漏水的维修费用
B.小区供水总表前的管线维修养护费用
C.业主不小心损坏电梯所需的修复费用
D.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A.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B.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相关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C.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D.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A.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B.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C.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D.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E.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A.《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B.《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C.《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D.《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