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下列申请人,可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E.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E.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公司
C.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A.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B.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C.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D.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A.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某一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B.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90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C.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183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D.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能达到规定比例
A.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某一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B.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90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C.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183天能达到规定比例
D.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能达到规定比例
A.企业选择的抵免方式一经选择,10年内不得改变
B.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C.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可以无期限向后抵免
D.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虽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因名称不为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可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
A.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
B.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
C.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D.属于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适用错误而且企业不应缴纳而错缴的税额
A.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B.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C.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按规定的期限5年内进行亏损弥补
D.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租金所得,以租金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A.个人从任职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个税
B.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
C.股份有限公司为投资者家庭成员购买房产
D.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