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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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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4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王某2001年承租的公房中,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此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应当认定为()

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

B.个人财产,但没有所有权的一方享有居住权

C.个人财产,但没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从享有所有权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

D.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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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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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某与李某于2006年结婚,2011年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产生纠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与李共同生活5年中,双方工资,奖金视为共同财产

B.婚后购买的住房视为共同对产

C.婚前王家赠送给王李夫妇的财产离婚后应归王某一方所有

D.王李共同生活5年中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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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蒋某与黄某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试分析黄某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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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10年,夫妻双方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1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 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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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五一般资料:求助者,女,38岁,初中毕业,某超市收银员。案例介绍:求助者觉得自己命不好,长得丑,活的不痛快,心情不好!初中毕业后就工作了,常常为琐事和别人闹矛盾,总认为别人说自己的坏话,生活中没什么朋友、谈过多次恋爱,终于在30岁时结婚了。婚后怀疑丈夫有外遇,夫妻关系紧张。几年前说别人将自己的照片放到了互联网上,特别气愤。曾报警,但最后不了了之。近几个月总说听见别人议论她,说些什么自己也不知道。家人开导她不可能有这种事,但她将信将疑。心理咨询师观察了解到的情况:求助者生活条件较差,不愿意学习,成绩较差,能胜任一般性工作,但处理不好人际关系。丈夫反映没看到妻子照片被放到网上,近来妻子心不在焉,经常做错家务,不关心孩子。曾带她看医生.,医生说是“抑郁症”,吃了一些药,但不见什么效果。从现有资料分析,求助者认为自己的照片被放到网络上,可能属于()

A.自罪妄想

B.被害妄想

C.夸大妄想

D.关系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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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小刚与小梅相恋多年,小梅的父母希望小刚有房子后再与小梅结婚,小刚无奈之下请求自己的父母出资购置,而后双方结婚,婚后好景不长,双方因三观不合而离婚,围绕这套房屋权属应如何认定()

A.该套房屋为小刚父母出资购置,应当认定为对小刚个人的赠与

B.因房屋为婚前购置,哪怕小刚父母明确表示过赠与双方,也只能算作对小刚个人的赠与

C.因双方已结婚,该套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应以离婚时该套房屋在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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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业主王思婚前全款购买一套位于龙岗区桂芳园八期住宅类房产,价值200万元,于2015年4月1日与马丽结婚。两年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现这套住宅类房产增值200万元,马丽有权就增值部分要求平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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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甲怀孕,双方登记结婚
。登记不久,乙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乙坚持表示其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甲及其腹内胎儿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甲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乙的得病情况依然让甲无法接受。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请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析甲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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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李某婚前有8间瓦房。1970年与蒋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女儿李丙。1975年,蒋某死亡。李某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1997年前后,李甲和李乙分别结婚搬出去单过。李某和女儿李丙共同生活。2000年,李丙与赵某结婚,生有一子赵A。李某还与女儿一家一起生活。2001年,李某经介绍与齐某结婚,婚后女儿李丙搬出去另住。齐某是再婚,与前夫生有两子,即王B与王C。王B已经成年独立工作,王C10岁)正在读小学,与李某一起生活。2002年,李某的长子李甲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李D。2003年,李某自书遗嘱:自己专有的瓦房8间,齐某4间,女儿李丙4间。2000年存的20万元钱全部归齐某,自己少年时珍藏的一幅山水画送给好友康某。2004年,李某病故,齐某因伤心过度休克。李丙与康某在送齐某去医院途中,遇交通事故,三人全部死亡。在李某死后2个月,某出版社又寄来李某的稿酬6万元。在李某的财产继承上,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李某所留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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