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0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1)与甲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受托加工A类卷烟100箱(标准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18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0.85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作原材料,支付货价50万元,支付自己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3万元,支付进口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1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支付海关监管区至公司仓库运输费用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卷烟领用进口烟丝的80%。
(3)销售B类卷烟25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关税税率为60%,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A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36%,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该卷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该卷烟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1)本期外购已税烟丝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支付本期外购烟丝运输费用5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进项:170+5×7%=170.35
(2)进口烟丝一批。支付货款100万元,支付给供应商佣金10万,支付到达海关后运费2万,装卸费0.5万;
关税完税价格=100+10=110(万)
关税=110×20%=22(万)
增值税=(110+22)÷(1-30%)×17%=32.06(万)
消费税=(110+22)÷(1-30%)×30%=56.57(万)
运费:进项:2×17%=0.34(万)
(3)用外购已税烟丝的70%生产卷烟1000箱,该厂销售这批卷烟给各专卖商场1000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4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箱押金2万,该厂单独记账核算,约定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支付运费1万元;
销项:2340÷1.17×17%=340(万)
进项:1×7%=0.07(万)
包装物押金不纳税
(4)以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某专卖店销售卷烟100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34万元,当月尚未办好委托收款手续;该专卖店因包装物押金超期被该卷烟厂没收押金3000元。
包装物押金计税3000÷1.17×17%=400(元)
(5)以卷烟40箱换回小轿车一辆,每箱含税价格2.34万元;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卷烟缺20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万元),经认定短缺的卷烟属于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20-3)×17%+3÷(1-7%)×7%=3,12(万元)
(注: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每箱定额消费税150元;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关税税率20%,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1)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与销售卷烟有关的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3)计算非正常损失卷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A.0
B.7
C.8.4
D.1.4
A.4.8
B.18
C.13.2
D.16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10日,购买烟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为25500元;款项已付,货已入库。
(2) 15日,将10日购进的烟叶发往甲烟厂,委托甲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甲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3)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34000元。
(4) 25日,卷烟厂销售卷烟20标准箱,每箱250标准条,每条不含税售价80元,款项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A.4.55
B.4
C.4.25
D.5.6
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葡萄酒,假定2016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葡萄酒取得不合税收入8600万元,与销售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不合税收入700万元,该企业该项专利的成本和费用共计5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46.36万元。
已知: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取得相关票据均通过认证;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计算:
(1)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消费税;
(3)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税金。
A.2.11
B.2.50
C.2.63
D.2.77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①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供货方代垫运费0.1万元,货款及运费已付,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600元,建设基金为200元,保险费为100元,装卸费为100元。A种烟丝本月有一半被生产甲、乙两种卷烟所耗用。
②购进无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款项已支付。
③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④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账面成本为3万元,等待处理。
⑤销售甲种卷烟8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⑥以自产乙种卷烟2箱1万元(成本价)赠送友好单位。
⑦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20万元。
⑧将收购的烟叶发给丙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烟丝,支付加工费0.5万元,增值税850元;取得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⑨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为18万元,增值税额为3.06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为每箱150元,甲种卷烟比例税率为56%,乙种卷烟比例税率为36%,增值税率17%。
要求:(1)计算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2)计算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