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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老李和王红离婚后,孩子由法院判给王红,约定老李可以随时对孩子进行探望。可是没过多久,王红就拒绝让老李再探望孩子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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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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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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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客户王姐,配偶李哥,双方都是成华区户籍满20年,婚后于2008年共同购入成都成华区某住宅,2010年生下孩子李胖胖,2017年12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房子及李胖胖法院判给李哥,2019年10月王姐找到经纪人云峰,云峰告知王姐可以在下列区域购房()

A.成华区

B.青白江区

C.简阳市

D.郫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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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张某与丈夫王某婚后于2013年生一子王小某,后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王小某由父亲抚养。2018年,王某与齐某再婚,王小某此后时常受到继母齐某体罚、饥饿虐待。2019年11月,张某在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小某身体存有十几处伤痕,已构成轻微伤。对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是王小某的监护人

B.张某离婚后对于王小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C.民警陈某驾车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有交通堵塞,可以先行通过

D.民警黄某为监控犯罪嫌疑人,可以先于他人租用有关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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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孩子虽判由王某扶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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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如果赵明去广州,那么张红或王青也去广州。如果上述判定为真,则以下选项必然为真的是()

A.如果张红不去广州,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B.如果王青不去广州,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C.如果张红和王青都不去,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D.如果赵明不去广州,那么张红和王青均不去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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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如何认定蔡某和王某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2)王某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张某是否有义务清偿到期借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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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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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意外死亡,其妻子怀孕数月。甲父亲丙与乙签订协议,待孩子顺利生下来,送10万元给孩子。当场丙给了八万红包给甲。孩子顺利出生后,乙不同意由丙抚养孩子,丙此时可以()

A.拒绝支付剩余2万

B.要求乙退还8万

C.向法院起诉应由自己抚养孩子

D.应当给予剩余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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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以下可以免征契税的情形是()

A.李晓接受父亲把房子赠与给自己

B.张武和卢琦离婚后,张武把婚后购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更名给卢琦

C.吴琳把自己名下的住房以买卖形式给亲弟弟吴忧

D.王蓝通过竞拍获得住房一套,进行产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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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人身权的有()。

A.王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某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某离婚后屡次阻拦前妻齐某探望孩子

D.记者赵某将游客张某的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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