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王红离婚后,孩子由法院判给王红,约定老李可以随时对孩子进行探望。可是没过多久,王红就拒绝让老李再探望孩子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成华区
B.青白江区
C.简阳市
D.郫都区
A.张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是王小某的监护人
B.张某离婚后对于王小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C.民警陈某驾车追捕犯罪嫌疑人,遇有交通堵塞,可以先行通过
D.民警黄某为监控犯罪嫌疑人,可以先于他人租用有关出租屋
A.孩子虽判由王某扶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A.如果张红不去广州,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B.如果王青不去广州,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C.如果张红和王青都不去,那么赵明不去广州
D.如果赵明不去广州,那么张红和王青均不去广州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拒绝支付剩余2万
B.要求乙退还8万
C.向法院起诉应由自己抚养孩子
D.应当给予剩余2万
A.李晓接受父亲把房子赠与给自己
B.张武和卢琦离婚后,张武把婚后购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更名给卢琦
C.吴琳把自己名下的住房以买卖形式给亲弟弟吴忧
D.王蓝通过竞拍获得住房一套,进行产权转移
A.王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落
B.李某干涉其已成年的儿子小李变更姓名
C.陆某离婚后屡次阻拦前妻齐某探望孩子
D.记者赵某将游客张某的不文明行为拍成照片